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大民规〔2025〕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人民群众基本丧葬负担,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4〕60号)要求,现将我市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大连市户籍,并按照规定火化的下列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四)特困人员;

(五)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

(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七)人体器官捐献者;

(八)在乡优抚对象;

(九)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及死亡家庭的父母;

(十)百岁老人;

(十一)骨灰安葬方式直接选择海葬人员;

(十二)不享受丧葬补助金(费用)的城乡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免除由殡仪馆提供的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殡葬专用车遗体运送;

2.3日内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3.遗体火化费;

4.骨灰一次性连续寄存5年的寄存费;

5.1个价值200元的骨灰盒;

6.1个价值150元的卫生纸棺。

上述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各项免除限额分项计算,未发生费用或费用结余部分不返,超出费用部分自理。

(二)免除对象中第一类至第七类人员的骨灰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

(三)免除对象中第一类至第七类人员的骨灰在公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仅墓位价格给予九折优惠。

三、办理程序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办理程序

1.符合免除费用条件人员死亡后,原则上在户籍地殡仪馆火化并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事宜(户籍地在市内四区的,在市殡仪馆办理)。丧事承办人应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以下简称《费用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⑵逝者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第四联)、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⑶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的身份证明(见附件5)。

2.殡仪馆对提交的《费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保留表格及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3.殡仪馆应及时核对逝者身份信息,经核查属于免除费用对象的,办理免除费用手续;经核查不属于免除费用对象的,应当场告知;经核查逝者身份不确定或者逝者家属对核查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先行缴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殡仪馆与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或者丧事承办人提供有效证明后,按复核结果办理。

4.逝者遗体在异地(含本市跨市内四区与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先行缴费,持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制式发票原件,到逝者户籍地殡仪馆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事宜。

(二)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免费安葬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应向符合条件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免费安葬审批表》(以下简称《免费安葬审批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⑵逝者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第四联)、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⑶殡仪馆盖章的《大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对提交的《免费安葬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保留表格和相关材料,办理免费安葬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三)公办经营性公墓减免安葬费用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应向公办经营性公墓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公办经营性公墓减免安葬审批表》(以下简称《减免安葬审批表》,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⑵逝者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第四联)、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⑶殡仪馆盖章的《大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公办经营性公墓对提交的《减免安葬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保留表格和相关材料,办理优惠安葬费用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四、补助方式

(一)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由殡仪馆先行承担,按季度向免除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社会事业管理局申请补助资金。无主遗体由火化地殡仪馆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二)殡仪馆应于每季度末将《大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统计表》(见附件2)及申报材料报送相关地区民政部门,经相关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免除费用直接拨付殡仪馆。其中,逝者户籍为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的,由市殡仪馆分别报送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民政部门。

五、资金保障

免除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免除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相关免除费用列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核实的人数,按照每人1100元标准,对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实行定额补助,其他地区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公办经营性公墓,要在办事大厅或显著位置将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公开公示,便于群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免除对象实施遗体火化和安葬时,要与其他服务对象同等对待,提供使用同档次火化炉具和墓位,不得采取歧视做法。

(二)民政部门要以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政策贯彻落实,监督指导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优化便民服务、落实费用减免,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要加强与同级政法综治、公安、人社、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红十字会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准确、有效施行。

(三)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申报资金预算和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及评估,并对资金使用安全进行监管。对存在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不予免除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应当要求申领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殡仪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办理资金分配,参与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连市红十字会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大民发〔2017〕10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docx

2.大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统计表.docx

3.大连市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免费安葬审批表.docx

4.大连市公办经营性公墓减免安葬审批表.docx

5.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的身份证明.docx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连市红十字会

2025年9月23日

《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