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全市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加强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大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按年度对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年度检查内容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主要包括经营审批、墓区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品质四个方面。

(一)经营审批方面

1.依法办理公墓建设批准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公墓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建设;

2.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公墓经营许可证(经营性公墓批复)、营业执照;

3.年度建设计划和收费标准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4.公墓确定墓位价格后10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墓区建设方面

1.公墓现状与总体规划平面图相符,功能分区齐全,办公环境及设施良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标识明显;

2.墓穴占地面积和碑高符合有关规定,未建设、出售超规格墓穴;

3.墓区中、低档价位墓位的供应量不低于总供应量的70%;

4.墓区整洁卫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5.道路、供水、供电畅通,防灾设施、基础设施完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6.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执行节地生态标准。

(三)经营管理方面

1.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建设地点、经营主体、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2.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3.按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账目,开立账户,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管理规范。按规定预留、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4.公墓宣传内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无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5.《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墓穴(格位)使用协议》规范,符合相关规定;

6.无炒买炒卖墓穴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违规预售墓穴、格位行为;

7.规范使用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有关要素信息填报完整;

8.没有较大影响的媒体负面报道;

9.档案材料完整规范,保管安全可靠。

(四)服务品质方面:

1.按照公墓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2.坚持诚信经营,各项收费明码标价,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3.工作人员熟知业务政策,挂牌上岗,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用语文明;

4.设有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5.服务优质,服务项目齐全,有高、中、低档产品,能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6.合理设置祭祀场所,积极倡导鲜花祭奠、网上祭祀、家庭追思等绿色文明方式。

三、年度检查程序

(一)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按照下达通知、公墓自查、县(区、市)初审、联合检查、结果公告等程序进行。

(二)市民政局每年3月底前下达对上年度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当年建成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检查。

(三)经营性公墓每年4月15日前按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下列材料报县(区、市)级民政部门:

1.《大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2.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5.开户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6.已签订的墓位(含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7.宣传殡葬改革,弘扬移风易俗等资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县(区、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公墓的自查报告和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连同自查报告和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对县(区、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和自查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于每年6月15日前对全市经营性公墓进行联合检查,县(区、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六)联合检查结束后,市民政局于6月底前将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在官网进行公告,并将年度检查结果函报相关部门。 

(七)对年检中发现的需要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抄报市民政局。

四、年度检查结论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对照《大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级;

(二)对照《大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综合评定,得分在60—79分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三)对照《大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综合评定,得分在59分(含)以下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3.未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炒买炒卖行为的;

4.公墓维护管理费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5.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经营或不能为丧属提供正常服务的;

6.祭扫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发生负面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整改验收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连续三年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综合评估内容。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实际,细化年度检查办法,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年度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依法实施检查。各地区民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规范、年度检查分值较高、社会反响良好的公墓,要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学习借鉴。对年度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公墓,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年度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初审工作,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自查报告和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1.大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2.大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大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公墓名称


批准经营时间


公墓类型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公办民营企业    □民办民营企业    □混合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审批面积(平方米)


规划建成墓位(个)


已建成

墓位(个)


已出售

墓位(个)


已安葬骨灰墓位(个)


年度情况

出售墓位(个)


安葬骨灰墓位(个)


营业收入(万元)

注:不包括维护管理费


营业支出(万元)


维护管理费开户

银行及账户


上年度维护管理费余额(万元)


收取维护管理费(万元)


支出维护管理费

(万元)


节地生态绿色安葬情况

节地生态绿色安葬园区(个)


年度安葬(份)

累计安葬(份)

格位葬



树  葬



草坪葬



花坛葬



骨灰寄存(20年及以上)



小型墓位(﹤1平方米)



合  计





民政局             自然资源局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局             自然资源局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报告书一式三份,公墓经营单位、县(区、市)、市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2.此报告书必须如实填写,按要求时限逐级上报。

3.公墓类型按照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的类型填写。

附件2


大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


单位名称:                                  

条目

检  查  内  容

标准分

得分

经营审批

20


1

依法办理公墓建设批准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公墓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建设

5


2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公墓经营许可证(经营性公墓批复)、营业执照

5


3

年度建设计划和收费标准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5


4

公墓确定墓位价格后10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5


墓区建设

20


1

公墓现状与总体规划平面图相符,功能分区齐全,办公环境及设施良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标识明显

4


2

墓穴占地面积和碑高符合有关规定,未建设、出售超规格墓穴

3


3

墓区中、低档价位墓位的供应量不低于总供应量的70%

3


4

墓区整洁卫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3


5

道路、供水、供电畅通,防灾设施、基础设施完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3


6

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执行节地生态标准

4


经营管理

45


1

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建设地点、经营主体、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5


2

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


3

按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账目,开立账户,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管理规范。按规定预留、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5


4

公墓宣传内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无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5


5

《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墓穴(格位)使用协议》规范,符合相关规定

5


6

无炒买炒卖墓穴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违规预售墓穴、格位行为

5


7

规范使用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有关要素信息填报完整

5


8

没有较大影响的媒体负面报道

5


9

档案材料完整规范,保管安全可靠

5


服务品质

15


1

按照公墓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3


2

坚持诚信经营,各项收费明码标价,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无欺诈行为

3


3

工作人员熟知业务政策,挂牌上岗,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用语文明

2


4

设有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2


5

服务优质,服务项目齐全,有高、中、低档产品,能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2


6

合理设置祭祀场所,积极倡导鲜花祭奠、网上祭祀、家庭追思等绿色文明方式

3


一票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确定为“不合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3.未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炒买炒卖行为的;

4.公墓维护管理费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5.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经营或不能为丧属提供正常服务的;

6.祭扫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发生负面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总分值


100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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