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民政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5〕48号)文件规定,现将做好大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在大连市辖区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预收费及相关监管活动。
(二)预收费界定
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等。
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做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三)收费要求
1.养老机构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制度规定。
2.鼓励养老机构采取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
3.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报送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
4.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
5.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服务合同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等。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6.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收款凭证,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白条”等替代收款凭证。
二、分类规范预收费行为
(一)预收养老服务费管理
1.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鼓励养老机构根据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月份数,提供相应的折扣优惠。
2.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
(二)预收押金管理
1.养老机构向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2.养老机构预收的押金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3.养老机构预收的押金应当专款专用,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三)预收会员费管理
1.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向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2.养老机构预收的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3.养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1)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
(2)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
(3)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
4.养老机构预收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他企业,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投资的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三、存管账户管理
(一)实行银行存管
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市民政局会同大连金融监管局制定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流程、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综合资信状况、网点分布、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等因素遴选承接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遴选条件可参照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从名单中选择确定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签订存管协议
因预收费采取银行存管的养老机构,应当从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公布的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中自主选择一家存管银行,与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协议》(可参照附件2),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后,应及时将存管银行名称、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存管协议等事项书面报送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相关要求,向存管银行提交开户证明文件、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账户名称应为“单位名称+预收费”,预留银行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按照预算单位管理的,其账户开立、使用应当遵守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四)预收费备案
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进行预收费备案,提交预收费备案资料。提交的预收费备案资料包括:
1.《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可参照附件3);
2.《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除外),其中包括近三年预收费总额情况(养老服务费、押金及会员费分别列出);
4.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管理人员的公共信息查询报告;
5.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
6.大连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存协议;
7.备案承诺书(可参考附件4)。
(五)实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
1.养老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其他个人账户收费转账。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存入机构相应账户。
2.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应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3.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
4.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情形的,可以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具体表现包括以下情形:
(1)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养老机构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
(2)资金收付流向与养老机构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
(3)存取资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
(4)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的;
(5)频繁且无合理理由发生公转私交易的;
(6)在非正常时间异常交易的;
(7)小金额试探性交易后出现频繁交易且快进快出的;
(8)其他资金异常流动情形。
(六)履行存管义务
1.存管银行应当根据存管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对养老服务不提供担保,养老机构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2.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存管银行应对收集的老年人及代理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存管银行违反以上要求,民政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其资金监管资格。
3.存管银行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民政部门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依法处理。存管银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存管协议约定,对专用存款账户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四、预收费退费管理
1.对符合服务合同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按原渠道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2.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应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服务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提醒,及时通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五、加强部门协同
(一)形成监管合力
1.市级民政部门规范全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相关要求,对各地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各地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等为预收费监管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支持。
2.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要求。
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商业银行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便利。
4.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
5.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6.公安机关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二)分类处置问题隐患
1.民政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函告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单独或者会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及时移送有关线索、证据,并配合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做好调查认定工作,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3.存管银行应当将专用存款账户纳入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监测范围,发现触发预警指标,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养老机构属地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
4.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
六、其他
1.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起6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银行存管、预收费备案等手续。拟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在开始收取相关费用前,完成银行存管及预收费备案等手续,经确认符合规范后,方可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2.本通知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共大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负责解释。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大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