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4〕7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拟自202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711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每人每月659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608元。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负责发放的,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连单位负责发放的,可参照执行。

二、资金保障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直驻辽单位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执行。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财社〔2009〕296号)有关规定对各地区财政予以补助。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切实将相关政策规定落细落实,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强化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核查,进一步提高日常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加大提标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效提升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