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健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和《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24〕1号)等要求,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为基准,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优化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流程,科学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为精准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提供重要依据,有效促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
二、 内容原则
(一)主要内容。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按照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进行评估,确定能力等级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二)基本原则。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
三、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养老服务相关补贴政策待遇或其他有评估需求的在本市常住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四、 评估机构和人员
(一)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3.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立单独的评估室。评估环境应清洁、安静、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5.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工具,通过相应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方面无不良记录;
7.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评估人员由评估机构派出,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要求,经过理论和评估实操培训并考试合格,能够运用评估工具及方法,对评估对象的能力实施具体评估。
2.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区市县(先导区)应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等制度,鼓励评估人员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步取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果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人员不得承担与评估结果应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相关工作。评估主体(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五、 评估标准和流程
(一)评估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围绕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4个一级指标以及进食、修饰、洗澡等26个二级指标,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二)评估流程。
1.评估申请。我市户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和申请享受养老服务相关补贴政策待遇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后,由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按程序通知委托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享受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街道(乡镇)为入住老年人统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按程序通知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其他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通知或受理评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2.评估预约。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前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家属充分沟通,确认采用入户评估或者定点评估的评估方式,对行动不便、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的评估对象宜采取入户评估。开展评估前,全面了解老年人身体状况,及时告知老年人及代理人或监护人提前准备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预约评估时间。
3.评估实施。评估机构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评估机构内实施评估。每次评估应有不少于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1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终止评估。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全程录像,并将评估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
4.结果告知。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参与评估的评估人员及信息提供者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争议处理。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建立评估结果复核机制,受理处置评估结果争议问题。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评估机构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组织复核评估,出具复核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评估结果的争议情况作为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复核评估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六、 评估费用
我市户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或结果使用单位承担。
七、 评估期限
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评估,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即时评估。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的老年人若无状态改变,可不再评估。
八、 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制定照护服务方案以及政府补贴补助等方面。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
养老等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等其他标准内部自行开展的老年人入院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机构制定老年人照护服务方案。
九、 监督管理
(一)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内部培训、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组织人员培训,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并主动接受监督。评估机构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级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和考核,考试结果作为评估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及评估报告审核,预算编制和执行,投诉举报和异议处理等,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培训。
(三)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应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并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名单,探索建立退出机制。
(四)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评估报告抽查,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评估报告抽查,抽查重点为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抽查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五)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评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将评估信息用于履行工作职责或合同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篡改评估结果等情形的,应退回评估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评估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取评估结果的,依法追回政府补贴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涉及评估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老年人能力评估是健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加强协同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按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培训,制定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抓好督导检查。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评估质量抽查,评估经办机构及评估人员涉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篡改评估结论的,责令退回由此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取消评估机构资质,依法追究评估经办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困难老年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民发〔2011〕148号)废止。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