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社管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规范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辽民函〔2023〕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民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5日
大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辽民函〔2023〕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收养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章 送养对象与有关要求
第四条 送养的未成年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打拐解救儿童或弃婴(儿)身份、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三)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公安部门确认为打拐解救儿童以及弃婴(儿)身份、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先要对被送养人的DNA采样与公安部门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未比中的可以送养。若发现涉及拐卖、失踪儿童的,公安部门应立即立案侦查,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
第六条 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的有关规定:
(一)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二)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检察机关对督促、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的送养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第三章 送养流程
第七条 送养前评估。市儿童福利机构结合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填写《送养儿童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
第八条 送养前体检。经评估,初步筛选拟送养儿童,并安排至设有儿科的三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填写《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附化验检查报告单),体检有效期为6个月,若超过6个月,除HIV抗体和梅毒抗体不需要重新检查外,其他项目应重新检查。
第九条 准备送养材料。经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儿童名单,由市儿童福利机构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
(一)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1.接收入院时间及身体状况;
2.入院初期姓名来源、年龄测定、身体情况、观察期情况等;
3.院内抚养方式、成长发育情况(身体基本情况、体能和智能发育情况、接种防疫情况等)、生活习惯(饮食、睡眠、大小便习惯等)、性格爱好等方面;
4.病残儿童还应附上诊断证明或术后小结,以及目前状况对生活的影响等。
(二)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应提供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按0-1岁、1-3岁、3-6岁区分。
(三)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
(四)被送养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被送养儿童生活照片等其它相关材料。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送养儿童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1.送养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需提供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材料;
2.送养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的证明、未查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说明(含DNA比对结果)和在指定报刊刊登查找弃婴(儿)生父母的公告;
3.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的未成年人进入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入院登记表、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条 报送送养材料。送养材料准备完成后,市儿童福利机构按照相关流程向市民政局报送《市儿童福利机构20XX年可送养儿童名册》及相关送养材料。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后,将送养材料转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以下简称收养登记机关),由收养登记机关开展后续收养相关工作。市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拟送养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第四章 收养流程
第十一条 收养信息发布。市儿童福利机构公布可以送养儿童情况,拟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填写收养申请意愿。
第十二条 收养需求备案。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的,对照《收养能力评估参考指标》进行自我打分,自我评分达到85分以上(收养残疾儿童及6周岁以上孤弃儿童的可放宽到80分)的,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并填写《收养需求备案记录台账》。
第十三条 收养前宣传告知。收养登记机关应将收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弃婴(儿)的特点和心理需要、育儿知识等收集制作成《收养宣传告知书》,向收养申请人发放并开展宣传。
第十四条 收养需求比对。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比对被送养儿童情况,按申请时间先后和自我评分高低顺序以1个被送养儿童对应2个以上收养申请人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
第十五条 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按照《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辽民函〔2023〕10号)对通过筛选的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并形成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试养融合并评估。收养登记机关依据收养能力评估情况,对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且最高的收养申请人发放《融合通知书》,收养申请人与市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接被送养儿童回家试养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办理收养登记。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市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收养后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由市儿童福利机构或评估人员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了解掌握被送养儿童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涉外送养和收养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的送养和收养,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儿童福利机构送养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代养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如本规程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大连市率先对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收养工作进行规范.docx
关于印发《大连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