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辽民发〔2024〕11号),我局拟制了《大连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通过大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
一、征求时间
2024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
二、征求方式
(一)信函:意见邮寄至大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50号,邮政编码:116022。
(二)传真:0411-84319850。
(三)电子邮件:dlmzsjc@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联系人:霍永伟,联系电话:0411-84342110)
大连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合理确定全市低收入人口范围,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辽民发〔2024〕1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策衔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要与现行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及确认规定保持政策统一、流程一致、标准衔接,要与现行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政策相互衔接。
(二)托底解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保基本生活,做到救急解难、应纳尽纳,科学合理确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三)便民高效。持续优化申请办理程序,全面推行便民快捷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时得到救助帮扶。
第四条 各级按照以下职责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做好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认和管理工作。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应与现行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一致,涉及权力下放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加强监督指导。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等工作。
(三)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及动态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第六条 受理申请后,应根据困难情况,按照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工作流程,逐层分类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七条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给予救助。对于申请慈善帮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给予转介。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低于大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未被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财产状况按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执行;
(四)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80%(含)以上。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以及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民发〔2022〕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2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生活必需支出包括:
(一)基本医疗费。包括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共同家庭生活成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和其他医疗费。合规医疗费保障范围与医疗救助费保障范围一致;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也可视为合规医疗费用(需附医院处方和药店发票或购药明细小票)。合规医疗费外的其他医疗费按50%计入基本医疗费。
(二)教育费用。包括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基本教育费用(学费、学校提供宿舍住宿费),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办学校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基本居住费用。包括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无房户的房屋租赁费用、水、电、气等与家庭居住相关的必要消费支出。房屋租赁费用在当地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2倍以内的,按实际租赁费用确定;住房租赁费用超出当地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2倍的,按住房租金补贴标准2倍确定。水、电、气赁缴费正规发票计算。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户籍与申请地规定与低保、低收入家庭保持一致,应与低保、低收入家庭一门受理、分类审核、同步确认。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提出申请;户主及其他家庭成员申请均有困难的或其他单位、人员代为申请的,可由户主及其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不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书面承诺家庭经济状况,同意并授权省、市、区(县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按规定对其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实施经济状况核对,对于主观原因不同意授权核对的,应终止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后予以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对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组织责任,采取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大连市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照慈善帮扶有关规定转介给慈善组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低保、低收入家庭动态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动态管理,对于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对象的,应分类给予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
第十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管理参照《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及时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经办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已按规定全面履行信息核对和调查审核程序,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试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