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18〕66号)精神,结合我市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养育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大民发〔2018〕174号)作补充通知如下:
从2023年7月1日起,社会散居供养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养育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70%,以后每个年度7月1日起在此基础上依次再上浮2个百分点,执行至“十四五”期末。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养育标准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