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相关规定,搭建完善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切实打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未护法》规定,加快推进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进一步夯实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层基础,打造设施完善、队伍专业、机制健全、服务规范、作用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资源整合、统一规范、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各级未成人保护机构建设,到2023年底,区(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未保中心)、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未保站)实现全覆盖,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有效增强,设施不断完善,体系全面建立,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四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构建市未保中心、区(市、县)未保中心、乡镇(街道)未保站、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要阵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门指导下,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部署安排,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扎实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相关工作,建立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推动民政和有关部门联动响应。
(二)厘清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职能
1.市未保中心
(1)综合协调。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门指导下,发挥枢纽作用,开展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2)业务指导。定期分析评估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开展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3)救助保护。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个案会商处置、监护评估、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工作。
(4)组织培育。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政策宣传。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对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同时做好舆情防控工作。
(6)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区(市、县)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2.区(市、县)未保中心
(1)综合协调。在同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门指导下,参与本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2)业务指导。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开展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为本地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街道)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3)救助保护。及时对本地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个案会商处置、监护评估、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工作。
(4)组织培育。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对本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同时做好舆情防控工作。
(6)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街道)未保站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未保站开展儿童主任业务培训,确保本地区所有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培训。
3.乡镇(街道)未保站
(1)事务办理。全面落实乡镇(街道)范围内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相关工作,主动接待政策咨询,协助申请、办理各类未成年人救助和保护事务。指导做好本辖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动态更新等工作。
(2)业务指导。定期分析评估本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能力。
(3)协助维权。协调链接法律服务资源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维权服务;协助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等主体落实强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违法犯罪行为。
(4)关爱服务。引导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入户探访、救助帮扶、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协助对遭受过轻度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重建生活功能,融入社区、学校等;协助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情绪辅导,引导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表达自身感受,对遭受严重心理、精神创伤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支持,或进行转介寻求心理治疗。
(5)个案处置。配合开展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个案会商、服务转介、个案跟踪、认定评估、危机干预等工作。
(6)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儿童福利政策“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宣传和普及。定期组织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培训,负责儿童主任选拔、指导、管理、考核等工作。
(三)加快推进区(市、县)未保中心、乡镇(街道)未保站建设
1.规范场所设施。全面贯彻落实《未保法》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大力推进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实体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要联动多方资源推进区(市、县)未保中心、乡镇(街道)未保站建设,要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活动场所,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未保中心(站)牌子,打造集“保护、服务、赋能”于一体具有民政标识度的综合阵地。乡镇(街道)未保站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服务场所,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统一进驻、合署办公。
2.配备专门队伍。各区(市、县)未保中心、乡镇(街道)未保站应结合实际,配备能有效发挥机构功能的相当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人员入职查询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年度轮训。鼓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委托专业社会服务机构方式充实专业人员。乡镇(街道)未保站要注重整合现有村(社区)儿童主任、专业社工人才、志愿者等多方资源,采取“儿童督导员+”的形式,建立综合服务队伍。
3.完善规章制度。要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工作的宣传引导、政策咨询、信息排查、强制报告、紧急干预、监护指导、服务转介等内容纳入区(市、县)未保中心、乡镇(街道)未保站服务范围,明确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办理规程、服务要求,建立健全入职查询、强制报告、档案管理和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绩效评价,实行规范化管理。
4.构建联动机制。要注重发挥区(市、县)未保中心、乡镇(街道)未保站的功能作用,积极与市未保中心、城乡社区联动,健全完善上下联动的四级工作体系。要加强与辖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建立左右联动的工作机制。要积极发动、引入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工作经验的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社会工作等组织参与未保工作,形成内外联动的工作局面。
5.推动服务创新。各区(市、县)未保中心、乡镇(街道)未保站要探索服务创新,拓展服务方式和服务渠道,积极面向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通过引入社工专业力量,提升关爱服务水平。乡镇(街道)未保站要积极参与社工站开展的各类儿童服务项目、社工活动,共同培育发展儿童类社区社会组织,推动“五社联动”服务机制覆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是贯彻落实《未保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抓好未保工作的具体举措,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进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作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认真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确保全覆盖工作目标如期保质完成。
(二)强化资源整合。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整合资源,统筹兼顾未成年人需求,结合本地实际,注重优势互补、功能互鉴,切实挖掘潜力、用足内力、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现集约最大化,在最短的时间内,想方设法、多措并举促进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差异化发展,不断满足未成年人日益丰富的多元需求。
(三)注重探索积累。各地区、各单位要创新工作思路,优化服务内容,加强人员力量的配备和培训,提升关爱保护能力,确保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充分有效发挥作用。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注重用好专业力量,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用心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在全省全国有推广价值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牌。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建设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建立督导制度,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开展督导,对区(市、县)未保中心、乡镇(街道)未保站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有序落实。各地应于12月1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并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