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经营性公墓检查事项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项检查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

二、检查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国发[2021]7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发[2021]17号)

5.关于做好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民事函[2022]9号)

三、检查方案和检查对象

(一)检查方案

本条检查事项适用于经营性公墓的年度检查。

(二)检查对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

四、检查内容

1.建设和经营审批情况;

2.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3.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4.经营服务情况;

5.殡葬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应用情况。

五、结果处理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 80 分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60-79分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三)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3.未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炒买炒卖行为的;

4.公墓维护管理费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的;

5.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6.祭扫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发生负面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联合处理。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整改验收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六、公示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录入并确认检查结果,由组长确认提交,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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